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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茶展览(国际茶文化博览会)

1.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

第一名 西湖龙井
品牌价值:74.03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3.09%
大约每32元茶钱中有一元是西湖龙井
▲ 2021头采明前西湖龙井
西湖龙井茶,因产于杭州西湖山区的龙井而得名,习惯上称为西湖龙井, 简称为龙井。
具体产地是浙江杭州西湖的狮峰、龙井、五云山、虎跑一带,历史上曾分为“狮、龙、云、虎”四个品类。
西湖龙井分一级产区和二级产区,一级产区包括传统的“狮(峰)、龙(井)、云(栖)、虎(跑)、梅(家坞)”五大核心产区,二级产区是除了一级产区外西湖区所产的龙井。
第二名 普洱茶
品牌价值:73.52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3.06%
大约每33元茶钱中有一元是普洱茶
▲ 2020年冰岛黄金叶
普洱茶是原产于滇南、滇西澜沧江流域,以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叶为原料,气蒸压制成型的各种紧压茶,经一定时间贮存演变而成。
或以云南大叶种茶晒青毛茶为原料,经人工后发酵加工而成的普洱紧茶和普洱散茶。
2008年5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9年11月15日,普洱茶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第三名 信阳毛尖
品牌价值:71.08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2.96%
大约每34元茶钱中有一元是信阳毛尖
信阳毛尖是河南省著名的土特产之一,素来以细圆光直、多白毫、香高味浓,汤色绿等独特风格与品质享誉国内外。
1915年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与贵州茅台同获金质奖,1990年信阳毛尖品牌参加国家评比,取得绿茶综合品质第一名,信阳毛尖因此被誉为“绿茶之王”。
2007年,中国国际茶业博览会(郑州)上,信阳毛尖一举夺得“茶王”称号;2019年11月15日,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第四名 潇湘茶
品牌价值:67.83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2.83%
大约每35元茶钱中有一元是潇湘茶
潇湘茶是湖南省委省政府打造的区域公共品牌,其品牌内涵为:生态、安全、有机、优质。
潇湘茶不仅自然品质优越,更有安全质量保证,通过了严格的中国有机、欧盟有机、美国有机、日本有机等认证。
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宗懋为首的专家团队在大湘西推广“茶园绿色防控新技术”为潇湘茶有机栽培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第五名 福鼎白茶
品牌价值:52.15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2.17%
大约每46元茶钱中有一元是福鼎白茶
▲ 广林福 金奖白牡丹
福鼎白茶,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福鼎白茶就是用产自福鼎“华茶1号”或“华茶2号”茶树的芽叶,不炒不揉,特殊工艺制作而成,其外形芽毫完整,汤色杏黄清澈,滋味清淡、清甜爽口的品质特点。
2004年6月,原国家质监总局正式批准“福鼎白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六名 洞庭山碧螺春
品牌价值:48.72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2.03%
大约每49元茶钱中有一元是洞庭山碧螺春
▲ 2021洞庭碧螺春(东山产区)
碧螺春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产自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太湖边的洞庭山,所以又称“洞庭碧螺春”。
碧螺春茶已有1000多年历史,当地民间最早叫洞庭茶,又叫“吓煞人香”。因碧螺春炒制时不戴手套,十指连心,又被当地人称为“心血茶”和“连心茶”。
如今,碧螺春独特的加工工艺已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七名 大佛龙井
品牌价值:47.74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1.99%
大约每50元茶钱中有一元是大佛龙井
大佛龙井产于中国名茶之乡——浙江省新昌县,主要分布于海拔400米以上的高山茶区。
该茶选择县境高山无公害良种幼嫩芽叶精细加工而成,属浙江龙井茶中的极品。
大佛龙井是新昌县主要名茶品种,为中国名茶三珍,1995年荣获中国科技精品博览会唯一的金奖。2002年获国家商标局“大佛”证明商标注册,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国际农博会名牌产品。
第八名 安吉白茶
品牌价值:45.17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1.88%
大约每53元茶钱中有一元是安吉白茶
安吉白茶,浙江名茶的后起之秀。
安吉白茶虽名为白茶,却是用绿茶加工工艺制成,属绿茶类。其白色,是因为其加工原料采自一种嫩叶白化的茶树。
2004年4月,原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安吉白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九名 安化黑茶
品牌价值:41.32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1.72%
大约每58元茶钱中有一元是安化黑茶
▲ 九十年代青砖 400g
安化黑茶属黑茶类,因产自中国湖南益阳市安化县而得名。
安化黑茶采用安化境内山区种植的大叶种茶叶,经过杀青、揉捻、渥堆、烘焙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黑毛茶,并以其为原料精制(包括人工后发酵和自然陈化)成安化黑茶系列产品。
2010年04月06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安化黑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9年11月15日,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第十名 蒙顶山茶
品牌价值:40.99 亿元
约占总茶品牌价值的1.71%
大约每59元茶钱中有一元是蒙顶山茶
蒙顶山茶,亦称“蒙顶茶”、“蒙山茶”,属于绿茶类。因产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山之顶,故名“蒙顶山茶”,是蒙顶山所产各种名茶的统称。

2.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立项策划书

受成都疫情持续多点爆发,为确保安全第一,保证展会质量,将原定于2022年9月1日-4日举办的“第11届中国(四川)国际茶业博览会”将延期举办,具体举办时间将会尽快通知。

3. 首届中国国际茶博会

你好,2022第十四届哈尔滨茶博会,将于7月22日—25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展览面积12000平方米,设展位500个,汇聚全国50余个茗茶产区、200余家茶企品牌。2022哈尔滨茶博会现场活动如下:
共话中国北方茶产业发展交流论坛全民饮茶日活动,
最美茶艺师邀请赛,
黑龙江省评茶师大赛,
十周年盛大茶文化演出,
哈尔滨首届茶文化汉服大赛,
百名小茶人共庆茶博十岁生日,
茶语诗书画古琴——舞台剧创新融合,
“南茶北上龙江行”哈齐牡佳大茶会活动,
品牌茗茶推介会,
VIP采购专享日。

4. 国际茶产业博览会

2021第16届中国(临沂)国际茶产业博览会(简称:山东临沂茶博会),定于2021年6月4日-7日,在临沂国际博览中心(1号馆/2号馆)举行。
山东临沂茶博会是由青岛海之星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全程策划主办,并已成功举办了15届;山东临沂茶博会的持续举办,将临沂、日照、枣庄、济宁、连云港、徐州、宿迁等“鲁南苏北”七个地级市的茶文化、茶经济、茶生活紧密相连,互融互通,携手发展,被业界赞誉为“鲁南苏北”地区茶界交流盛会。

5.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官网

不需要
2021年5月21日-24日在石家庄国际博览中心恭迎消费者的到来,观众免费登记入场参观。
  展会简介
  这届茶博会颠覆以往规模,展览面积高达16000平米,划分为三大展馆区。展品内容丰富,囊括六大茶类、茶(器)具、紫砂、陶瓷、茶用品、茶衍生文化品、非遗文化产品等。
  不论你是茶叶发烧友还是陶器收藏大家;不论你是喜欢单一茶还是混搭茶;不论你是新潮敢玩的年轻靓仔,还是只想追求生活品质的中老年朋友,你都能在展会上找到心仪的宝贝。
  今年的茶博会,颠覆性的“跨界”融合上线。多样的展品,丰富的选择,一站式满足你的口味!
  展会地址:石家庄市解放广场(老火车站)

6. 中国国际茶文化博览会

2021第十三届湖南茶业博览会13日在长沙闭幕。组委会透露,茶博会吸引观展、参会人员达8.2万人次,1100家参展企业现场成交总额达1.27亿元;网上茶博、观众点击参与数量达17218万人次,交易额达8319万元;展会活动经贸签约3.23亿元,签订意向性茶叶购销订单达11亿元。
本届茶博会主题为“乡村振兴,五彩茶香”,旨在推动湘茶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茶博会举行了潇湘茶、湖南红茶、桑植白茶三大省域区域公用品牌推介会,表彰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县市、领军企业和领跑品牌,彰显了湘茶人的社会责任和五彩湘茶的文化魅力。

7.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发言

首先,这个就是指外表看起来清纯无害、处处体贴、说话娇柔可爱,但其实处心积虑,对他人的对象极其感兴趣的人。总是能用看起来是让自己受委屈的话和异性去说他对象的坏话等。这个词是“绿茶”的简化,但是意思是一样的,它原指一种饮料,现可特指一种类型的人。
其次,因为这个词精准的形容了一部分有这个特点的人,就很快被广为流传,之后又出现了很多引申用法,比如绿茶、茶艺大师等等。

8.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政府代表发言

首先,这个就是指外表看起来清纯无害、处处体贴、说话娇柔可爱,但其实处心积虑,对他人的对象极其感兴趣的人。总是能用看起来是让自己受委屈的话和异性去说他对象的坏话等。这个词是“绿茶”的简化,但是意思是一样的,它原指一种饮料,现可特指一种类型的人。
其次,因为这个词精准的形容了一部分有这个特点的人,就很快被广为流传,之后又出现了很多引申用法,比如绿茶、茶艺大师等等。
绿茶经典语录:哥哥,姐姐今天加我微信,上来就骂我绿茶,我还上小鸡查了一下绿茶才知道是什么意思,姐姐不喜欢我的话,你就把我删了吧,我不想你们因为我吵架。
最后,从这个词又延伸出绿茶婊这个词,这个词泛指外貌清纯脱俗,总是长发飘飘,在大众前看来素面朝天,其实都化了裸妆,在人前装出楚楚可怜、人畜无害、岁月静好却多病多灾、多情伤感,且善于心计,野心比谁都大,玩弄感情的女人。

9. 国际茶文化博览会预案

铜仁古城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仁古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铜仁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铜仁古城是指位于铜仁市中心城区内,三江汇流处铜岩周边的东山古建筑群、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江宗门半岛既有建筑群,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铜仁古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古城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规划管控等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乡建设、消防、规划、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铜仁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古城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修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共管共建机制;
(五)与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铜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文物、文史、规划、设计、古建、消防、园林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
古城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古城保护方案、保护名录、规划,以及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未经论证、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破坏铜仁古城的行为。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资助、捐赠、设立公益性资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研究等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每年端午节所在周为铜仁古城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保 护
第九条 铜仁古城实行分类保护,从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重点控制历史建筑形态、结构和传统民居的风貌,全面保持既有建筑的风貌特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应当与古城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古城整体风貌。
第十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周逸群烈士故居、飞山宫、川主宫、东山寺、古城墙、古城门、古码头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包括其范围内的朱家大院、罗家大院等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
(三)逸群小学、东山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红色文化资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阁、古井、古树名木;
(五)书院、文庙等既有建(构)筑物;
(六)传统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铜岩、东山、江宗门半岛、大江坪半岛、五显庙半岛等景观风貌;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一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编制、修订工作,对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古城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古城保护机构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征等;
(二)普查、研究获取的资料;
(三)测绘、设计信息资料;
(四)修缮、保养过程中的图文和影像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分类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
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标志牌。
第十四条 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责任单位制度,保护责任单位由古城保护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古城保护机构收集、研究保护对象的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和实物,并接受其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铜仁古城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古城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古城保护机构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设置保护责任公示牌。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第十七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改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制定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明确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古城保护机构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传统民居损毁,不得擅自拆卸建筑构件,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和改变原有风貌。
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其所有权人参照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古城保护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铜仁古城内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原有风貌特征进行维护和修缮。除既有公共建筑维护和修缮由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外,其他既有建筑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条 铜仁古城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公共设施确需维护、修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古城保护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维护、修缮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手续报古城保护机构备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中,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古城保护机构监督。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古城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规范、文明有序、干净整洁、便民利民的要求对铜仁古城进行管理。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运用铜仁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保护名录、历史文化、业态项目、旅游活动、消防安全等内容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古城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古城保护机构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管线,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古城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古城内装修装饰行为的监督指导,制定管线管道、店铺门面、广告招牌、景观灯光、空调外机、遮阳棚(伞)等装修装饰标准。
给排水、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需要采用架空或者沿墙敷设的,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古城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铜仁古城内举办民俗、节庆、演出、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对铜仁古城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修缮、装修、经营等有关事项开展政务服务,制定车辆通行、货物运输等便民措施,为居民和经营者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乱搭建、乱堆放;
(三)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移植、修剪树枝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
(六)破坏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油烟;
(八)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升放孔明灯;
(十)抽打陀螺、甩响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传统民居;
(四)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东山山体的活动;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储存、使用燃气;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铜仁古城资源,根据功能规划布局,明确区块业态,发布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经营项目目录,制定鼓励类项目奖励政策,推动古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铜仁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依法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一条 铜仁古城内历史建筑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外观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除不得开设大型餐馆外,可以进行活化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展示非遗项目、开展民俗表演、开设中医药馆等,传承民族民间文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利用铜仁古城内的传统民居开设传统商铺、传统工艺作坊、客栈、茶室等经营服务场所,展示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形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城游、红色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二)开设博物馆、非遗馆、图书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科技馆;
(三)开办红色革命教育、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研学、培训机构;
(四)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五)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传统中医药、健康养生行业;
(七)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艺、酒吧;
(八)组织赛龙舟、傩戏、龙灯钹等民族民间文艺表演;
(九)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香烧纸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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